并将由根据第 号法律的规定发出、接受、取消和拒绝的所有收据组成。以前的标题 II。 同样,它将用于执行以下操作: a) 查阅接收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所需的主题。 b) 根据《国家民商法典》授权的机制,报告对上述发票的部分取消,以及司法扣押或其他减少谈判金额的情况。 c) 根据秘书处第 103/2020 号决议第 3 条 c) 款的规定,修电子信用发票发行人的选项,直至其被接受、传输至集体存款代理或类似机构或开放流通系统中小型企业和企业家。 d) 当卖方、出租人或提供商选择将发票报告给集体存款代理人或类似机构(如果传输是在授权市场进行谈判)时,请报告客户账户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