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法律第条创建的子信用发票登记处”将是动态的,
并将由根据第 号法律的规定发出、接受、取消和拒绝的所有收据组成。以前的标题 II。 同样,它将用于执行以下操作: a) 查阅接收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所需的主题。 b) 根据《国家民商法典》授权的机制,报告对上述发票的部分取消,以及司法扣押或其他减少谈判金额的情况。 c) 根据秘书处第 103/2020 号决议第 3 条 c) 款的规定,修电子信用发票发行人的选项,直至其被接受、传输至集体存款代理或类似机构或开放流通系统中小型企业和企业家。 d) 当卖方、出租人或提供商选择将发票报告给集体存款代理人或类似机构(如果传输是在授权市场进行谈判)时,请报告客户账户的详细信息。\第 27,440 号法律。 e) 根据第 15 条第 4 款的规定,报告由债务人统一银行代码 (CBU) 识别的银行账户。 h) 将第 21 条替换为以下 电报号码数据内容: “第 21 条.- 第号法律第 16 条第一款或第 103 号决议第 3 条 b) 小节中提及的卖方、出租人或提供商向本联邦管理局表达的意愿中小型企业和企业家秘书处 2020 年有关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转让的规定,将在开具上述发票时执行,如本文第 6 条和第 8 条所述,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子信用发票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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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接受(明示或默示)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该机构将自动通过建立的计算机服务将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提供给集体存款代理人或执行类似功能的代理人或开放流通系统为此目的,这将反映有待谈判的金额。上述金额将根据发票的原始金额得出,并根据与其相关的借方和/或贷方票据进行调整,从中扣除部分取消、司法禁运或影响协商金额的其他情况,以及相应的扣缴。 如果卖方、出租人或提供商选择将 M子信用发票传输给集体存款代理人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代理人,为了提供收据,卖方、出租人或提供商必须通知客户帐户的数据。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小微企业电子信用发票的新状态将通过其电子税务地址传达给负责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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