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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尤其是当它被用作专制工具来阻挠个人的自主权 [打印本頁]

作者: roselin97800    時間: 2025-3-3 13:53
標題: 尤其是当它被用作专制工具来阻挠个人的自主权
本帖最後由 roselin97800 於 2025-3-3 13:54 編輯


然而,在我看来,在 2020 年,我们早已过了质疑国际人权法如何以及为何适用于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时代,、人格和自决权时。当独裁者通过数字压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时,他们所享有的不断升级的虐待和持续的有罪不罚,当他们以不透明、歧视性和本质上党派的社会控制机制为条件提供公共服务(无论是享有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水平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时,他们所享有的不断升级的虐待和 埃及 Whatsapp 数据 持续的有罪不罚,这并不是什么“新”事。这些侵犯行为在 2020 年尤其有害的原因在于,各国在主权或他们选择的“发展”模式或范式的掩护下为这些行为辩护的程度。


但即使这些论点也明显存在缺陷。各国行使主权,限制其未来对其人民采取的措施的范围、性质和影响——这正是国际人权条约今天仍然像《联合国宪章》体系成立之初一样具有普遍性的原因,该体系将国际人权和人类尊严内化为《宪章》宗旨、原则和成员国义务的一部分。即使各国没有选择批准国际人权法,其他人也可能会认为,权利拥有者(例如个人和人民)在签订组成其政府和国家的社会契约时并没有放弃其基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国际法中,为实现“发展”而采取特殊、压制性措施的论点也没有说服力。甚至 1986 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第 1 条对发展权的定义也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个人和人民——而不是政府或专制国家——参与、贡献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在这种发展中,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得到实现”。在持续大规模使用自动化和人工智能作为镇压和逃避国际责任的工具的情况下,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以及《联合国宪章》第 2 条和第 55 条的义务仍在严格执行,以确保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这是今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不是人权法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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