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um333 發表於 2024-1-24 17:26:50

律师分析使用“Intelig”域名的决定

本帖最後由 dhum333 於 2024-1-24 17:28 編輯

近日,一起涉及某域名争议的法律诉讼再次引发了有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争议时该域名的使用权归谁的讨论。 伯南布哥州法院在 诉的案件记录中,在考虑涉及域名争议的纠纷时,颁发了禁令,确定被告公司不得使用和域。 公司于 1997 年 1 月 6 日、2000 年 6 月 5 日和 3 日在圣保罗国家基金会 (FAPESP) 注册了”域名。 分别注册了。 为了批准提交人所请求的禁令,一级法院根据巴西互联网指导委员会第 1/1998 号决议证明了其裁决的合理性,该决议确定,无论谁首先请求注册特定域名,都将有权它的用途。 在本案中,我们观察到,一级法院在 公司发出禁令时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 就“net.br”域名而言,它只能由巴西互联网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具有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合法资格的物理通信手段提供商使用,

该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被告,因为只有它提供此类服务。 在该法院判决中,一级域名和二级域名的构成存在混淆。 造成这种性质分歧的因素之一涉及互联网指导委员会使用的原则(上述决议),该原则无视品牌和专利注册 电报数据 所使用的规则,甚至允许那些不拥有特定名称的人品牌,可以将它们用作互联网上的域名。 在我国,特定品牌在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的注册是在与申请公司行使相关的特定活动领域进行的(享有特殊保护的知名品牌除外)在所有活动分支中),而就域名而言,这些注册的灵活性要大得多,仅对某些特定的顶级域名进行保留。 就像有兴趣的公司保证在某些活动领域在 INPI 注册其品牌一样,即使他们目前没有使用这些品牌,但只有在未来这样做的前景下,他们也应该注册他们的品牌互联网上的域名,至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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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性质的问题需要非常小心,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域名可以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根据其知名度,域名将具有商业价值。 众所周知,无形资产是商誉的一部分,因此,域名必须受到与商标保护相同的保护。 在许多情况下,域名与其相似;因此,这些问题应根据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规范原则以及相关判例来决定。 如果有可能为其中一方主张损失 可能会受到其客户可能犯下的任何错误的影响最大,特别是考虑到“Intelig”与该公司相关,而不是。 由于在本案中,问题的是非曲直尚未得到评估,因此正确的决定将是“所罗门式”决定,即确定这些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突出显示对方的链接。 法官以及所有研究互联网产生的法律影响的人需要记住,其性质本身是不受监管的,因为它是一个极其动态的实体。 因此,不可能绝对确定它们的路径。在想要驯服它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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